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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的公示公告

日期: 2024-08-16 15:44来源:五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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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全流程、事后监督,推动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省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大数据监察系统效用,统筹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职能部门、群众力量,强化全流程、常态化监督,推动全县惠民惠农政策落实落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按照省纪委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县定于8月中旬至10月上旬,在全县开展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主要针对2023年度实施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阳光家园计划托养资金、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普通高中免学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中职国家助学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低收入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城镇公租房保障等相关政策和建设项目。

  到人到户资金主要检查政策是否落实精准、资金发放是否到位,重点发现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

  受理单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县级监督电话:0717-5759349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24年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相关政策公开公示

(公示内容为2023年相关政策)

  第一类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政策依据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2号)。

  政策对象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主要包括:

  1.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及“三类”监测对象;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享待标准

  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

  问题分析

  1.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未享受资助

  核实口径建议:(1)核查对象是否在籍在园,如问题线索对象未入园,则问题线索属实,查否;(2)核查对象是否属于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如核查对象不在监测系统,则问题线索不属实,查否。

  政策咨询

  分管领导:邵敏(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3872519481

  政策咨询:邓亮(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15997571959

  第二类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政策依据

  春季学期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鄂财教明电〔2016〕1号)的规定执行。

  秋季学期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2023〕58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可以享受免学杂费。

  享待标准

  每生每年1800元,分学期拨付学校。

  问题分析

  1.领取对象非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享受资助。

  核实口径建议:1.核查对象是否为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如核查对象为低保家庭子女,则应享受政策,问题线索属实,查否。2.核查对象是否为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如核查对象为脱贫家庭子女,则应享受政策,问题线索不属实,查否;如核查对象不属于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则问题线索不属实,查否。3.核查对象符合高中免学费享受条件,如家庭成员为财政休养人员,则不应享受政策,问题线索属实,查否。

  政策咨询

  分管领导:邵敏(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3872519481

  政策咨询:邓亮(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15997571959

  第三类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项目

  政策依据

  春季学期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

  秋季学期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15%确定。我县属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享待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湖北省规定每生每年2000元,分学期发放。

  问题分析

  1.中职学校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享受资助;

  2.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未享受资助。

  核实口径建议:核查对象是否在籍在校,如核查对象就读一、二年级但不在校(或点名不在校),则不应享受政策,问题线索属实,查否;如核查对象就读三年级,不应享受政策,问题线索属实,查否。

  政策咨询

  分管领导:邵敏(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3872519481

  政策咨询:邓亮(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15997571959

  第四类 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

  宜昌市民政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市民政〔2019〕39号)

  宜昌市民政局、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市民政〔2020〕40号)

  政策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

  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其中,其他特殊困难认定情形:因肇事肇祸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且暂时无法联络家人的精神障碍患者;途经宜昌境内或在宜旅游,突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联络家人的(在景区内发生意外或有明确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及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基本保险金、房租等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享待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确定,一般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2023年标准为:不超过9600元)。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额度,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其中,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因灾倒房、突发重大疾病紧急送医、其他突发意外及灾害等急难型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需要紧急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临时救助金额在800元及以下的,由村(社区)向乡镇(街道)电话备案后以现金方式直接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发放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备注:以家庭名义申请救助的,资金拨付至户主或一名主申请人银行账户;以个人名义申请救助的,资金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享待程序

  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

  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审核确认程序。申请对象为在册救助对象的,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问题分析

  1.线索I-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户,突发重大疾病享受临时救助。

  核实口径建议:

  (1)临时救助属依申请救助政策,需对象主动提出救助申请。经核查,若对象确实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户等,突发重大疾病,经医疗救助或其他渠道救助、赔付后自费金额仍然较大,达到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且主动提出救助申请,但未予以救助的,查实,违反政策;反之,查否,不违反政策。

  (2)经核查,疾病或意外发生有第三方责任且已赔付到位,查否,不违反政策;反之,如符合临时救助政策而没有救助,查实,违反政策。

  政策咨询

  许佳妮(县民政社会服务中心主任)18307130501

  第五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政策对象

  享待对象:孤儿

  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享待标准

  2024年1月至3月:散居孤儿:1600元/月/人。

  享待程序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4.资金发放。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或监护人现行社会救助资金个人账户。财政直接拨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5.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按照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更新孤儿信息。乡镇民政办公室还需建立孤儿花名册和台账。

  问题分析

  1.保障对象为查找到生父母的儿童。

  核实口径建议: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规定,(1)经核查,若保障对象的生父母真实查找到,保障对象违反孤儿基本生活费享待政策,应查实并移交线索。(2)经核查,若因社保卡等信息反馈错误,且保障对象的生父母没有查找到,保障对象享待条件符合政策规定,查否。

  政策咨询

  樊腾(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股长)13872566934

  谭茜茜(县民政局工作人员)15897535519

  第六类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政策依据

  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民办发〔2019〕7号)

  政策对象

  享待对象:孤儿

  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周岁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的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享待标准

  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享待程序

  (一)申请、审核

  1.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及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应及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属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提交助学申请人相关核实材料;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可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孤儿身份以及就学情况。确认为受助对象的,应及时纳入“助学工程”,按标准发放助学金。

  3.助学申请材料包括:湖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发放

  1.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完成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季度将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孤儿本人银行卡。

  2.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反馈给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及时更新录入信息,将其退出“助学工程”。

  问题分析

  1.保障对象身份证姓名不一致。

  核实口径建议:根据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民办发〔2019〕7号),(1)经核查,若保障对象享待条件符合政策规定,但身份证、姓名录入错误,应更正相关信息,不违反政策,查否;(2)经核查,若保障对象享待条件违反政策规定,且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属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孤儿助学金等,违反政策,应查实并移交线索,追回助学金。

  政策咨询

  樊腾(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股长)13872566934

  谭茜茜(县民政局工作人员)15897535519

  第七类 城镇公租房保障

  政策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五政规〔2018〕2号)

  保障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居民低保无房户或者城镇低保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缺房户;

  (二)县城建设中的居民拆迁户;

  (三)新进行政事企业单位在同城无住房人员、医院及学校从外地引进的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四)城镇居民低收入无房户;

  (五)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度收入低于上一年度自治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家庭财产低于20万元(无价值10万元以上轿车)的家庭;

  (六)五峰镇、渔洋关镇规划区内居民家庭唯一住房受规划限制不能原址重建的危房户;

  (七)在县内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服务性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无住房人员。

  问题分析

  2024年大数据监督检查涉及五峰城镇公租房保障问题线索主要包括5类问题,核查研判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

  (一)保障对象身份证未查到

  分类核实口径建议:(1)经核查,若保障对象身份证存在,且真实有效,属问题线索有误,查否。(2)经核查,若属身份证录入错误,但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房产、就业等条件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更正相关信息,不违反政策,查否;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房产、就业等条件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取消保障资格,查实。(3)经核查,若发现采用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资格的,违反政策,应查实并移交线索。

  (二)保障对象身份证姓名不一致

  分类核实口径建议:(1)经核查,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房产、就业等条件符合政策规定,但身份证、姓名录入错误,应更正相关信息,不违反政策,查否。(2)经核查,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房产、就业等条件不符合政策规定,且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应予取消保障资格,查实。(3)经核查,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房产、就业等条件不符合政策规定,且属于采用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资格的,违反政策,应查实并移交线索。

  (三)保障对象死亡超一年

  分类核实口径建议:(1)经核查,若保障对象实际未死亡,应查找数据源头,更正死亡信息,属线索错误,不违反政策,查否。(2)经核查,保障对象已死亡且超过一年,已取消保障资格,但系统未同步调整保障信息,属信息变更不及时,应及时变更系统数据,查否。(3)经核查,保障对象已死亡且超过一年仍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属违反政策,查实。

  (四)保障对象或配偶在本地有住房

  分类核实口径建议:(1)经核查,若保障对象或配偶在申请租住住房所在乡(镇)范围内无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查否。(2)经核查,若保障对象在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本人或配偶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已取消保障资格,但系统未同步调整保障信息,属信息变更不及时,应及时变更系统数据,查否。(3)经核查,若保障对象租住企业自建公租房,且为企业自行管理的保障对象,查否。(4)经核查,若保障对象在享受公租房保障期内,本人或配偶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租住住房所在乡(镇)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应取消保障资格,查实。

  (五)保障对象为经济状况良好的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分类核实口径建议:(1)经核查,若保障对象类型属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则没有收入条件限制,查否。(2)经核查,若保障对象为经济状况良好的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已取消保障资格,但系统未同步调整保障信息,属信息变更不及时,应及时变更系统数据,查否。(3)按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五政规〔2018〕2号)第二十三条保障家庭成员的相关规定,经核查,若保障对象为经济状况良好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的直系亲属,但本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与经济状况良好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不属于同一家庭,且保障对象自身家庭收入符合保障条件,查否。(4)经核查,若保障对象类型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为经济状况良好的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家庭人均年度收入超过上一年度自治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应取消保障资格,查实。

  政策咨询

  肖建平: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联系电话:13872663918

  冯俊森:县保障房管理中心主任,联系电话:18572358355

  方孟迪:县保障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5926972204

  第八类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政策对象

  享待对象: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享待标准

  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享待程序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将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经管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问题分析

  1.核实补贴领取对象身份证未查到

  第一类:入户和到村组核查,查有此人,身份证号系填写错误;看线索人持有合同(含家庭承包合同、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核实是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面积、金额、均核实无误,修改为正确身份证号,虽线索反映属实,但不违反政策,查否。核实中如发现线索人不具备领取资格或面积、金额有出入,需要详细说明,属于冒领、多领的,应作为违规领取补贴处理,查实。

  第二类:入户和到村组核查,查无此人。需核实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情形,核查一卡通持卡人身份信息,判断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应作为违规领取补贴处理,查实。

  2.核实补贴领取对象身份证姓名不一致

  第一类:入户和到村组核查,查有此人,但申报时填写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属于姓名填写错误。如章XX写成张XX。

  第二类:入户和到村组核查,查有此人,但补贴申报人与户主不一致,属于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代领。如:张三申报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但户主为其父亲。所以比对中,显示张三领取补贴,但身份证号登记的是张三父亲的。

  以上两种情形需要看线索人持有合同(含家庭承包合同、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核实是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面积、金额。核实无误,确认为身份证号填错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代领情形,则线索反映属实,但不违反政策,查否。

  第三类:入户和到村组核查,查有此人,但线索人非该承包农户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或无相关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协议),不具备领取资格,属于冒领的,应作为违规领取补贴处理,查实。

  3.核实补贴领取对象无土地流转(承包)协议备案

  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类:流转或其他方式承包,有合同未备案。查看流转或其他方式承包合同,面积、期限等。如核实均无误,引导其到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问题类型为领取程序不规范,查否。如核实中发现,面积仍然对不上,需要详细说明,属于冒领、多领的,应作为违规领取补贴处理,查实。

  第二类:私下流转,无合同未备案。与土地流转转出方核实流转面积,期限等,如核实无误,则引导与流转转出方签订流转合同并到乡镇备案,问题类型为领取程序不规范,查否。如核实中,流转转出方否认存在流转关系,不认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线索人领取,或面积仍有问题,属于冒领、多领的,应作为违规领取补贴处理,查实。

  第三类:其他方式承包,无合同未备案。与村组核实是否存在其他方式承包关系,承包的面积、期限、承包费等,是否有村集体公开发包的相关佐证资料。如核实无误,要求村组与农户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并到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问题类型为领取程序不规范,查否。核实中发现村组不认可或无法证明其他方式承包关系存在、原其他方式承包合同已到期、增加面积仍然对不上等情形,应作为违规领取补贴处理,查实。

  4.核实补贴领取对象(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已死亡超过一年

  入户核查线索人死亡时间,查看合同,核对线索人是否有资格领取补贴,领取面积和金额是否有出入。核查一卡通实际持有人是谁,与线索人是什么关系,如实际持卡人属于已死亡线索人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且面积、金额无误,则不违反政策,应引导更换承包方代表,更换补贴领取人,查否。如实际持卡人不属于已死亡线索人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或无相关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协议),则违反政策,属于违规领取补贴,查实。如核查中发现农户家庭承包方代表和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全部已死亡,则属于死亡绝户情形,原承包地应由村集体收回。

  5.核实补贴领取对象为财政供养人员直系亲属或村干部直系亲属无土地流转(承包)协议备案

  参照3.发现财政供养人员直系亲属或村干部直系亲属虚报冒领、多领、占用情形的,要从严查处。

  6.核实重复领取补贴

  按补贴对象类型开展核查:第一类:因婚姻关系,出嫁女、入赘婿在夫(婆)家取得户籍,从而取得土地承包共有人身份。现阶段,要求补贴领取对象明确在一方领取承包补贴;同一人不得在两边作为补贴领取对象。第二类:因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在迁入地取得耕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可以在迁出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具体地块与实际面积领取补贴;在迁入地可以签订流转合同,依据流转合同中确定的具体地块与实际面积领取补贴。第三类:在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之前,通过房地购买(“买房搭地”)合同“获取”户籍,按照《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补贴领取对象是在迁入地、还是迁出地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同一人不得在两边作为补贴领取对象。

  政策咨询

  李成方(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477151126

  伍岳华(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副局长)13697294567

  第九类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五农发〔2021〕4号)、《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五农发〔2021〕5号)

  政策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享待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享待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县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政策咨询

  黄晓斌(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13997659821

  唐志琼(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工作人员)13397206816

  第十类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政策依据

  湖北银保监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银监发〔2021〕29号)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政策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3〕2号)。

  政策对象

  扶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1.贷款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不能享受。

  2.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3.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享待标准

  1.免担保免抵押,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对象“应贷尽贷”。

  2.过渡期内(2021—2025年),保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已发放且未到期的原扶贫小额信贷按《湖北银保监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新发放、续贷、展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万元(含)以内部分原则上继续享受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财政街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予以安排。过渡期内已发放,且过渡期后到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继续享受贴息政策;过渡期后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政策另行规定。

  3.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5.对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利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问题分析

  核实口径建议:根据湖北银保监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银监发〔2021〕29号)、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政策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3〕2号)规定,对享受政策对象进行认定。

  1.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该户为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则查否,不违反政策。

  2.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该户不属于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则查实,属于违反政策。

  政策咨询

  周武偲(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17771700001

  刘召橙(县农业农村局乡村建设股副股长)13040964657

  第十一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鄂人口政法〔2011〕6号)。

  政策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情况;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享待标准

  960元/人/年。

  享受程序

  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问题分析

  1.核查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核实口径建议:根据《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委〔2005〕25号),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必须登记在本村(居)行政区域范围内,本人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对原属于农业户口,由于城镇建设、工程建设、三峡移民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或村居合一的村委会、且有承包责任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往年农业税纳税票据)、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这类人员可按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从享受之日的下一个年度起,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因个人原因导致户籍性质“农转非”的,无论是否具备奖励扶助的其他条件,均不能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1号令)之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核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情况

  核实口径建议:2000年6月1日之前生育的,按《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鄂革〔1979〕140号)和原《湖北计划生育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五政发〔1988〕29号)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执行。即“不管生育第一胎的性别,不管生育间隔,不管早婚早育,夫妻最多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夫妻,双方共有两个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3.核查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无子女

  核实口径建议:本人及其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另一方抚养的)和合法收养子女。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计入该夫妇现存子女数。收养的子女在未发生生育行为前,收养人与其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包括《收养法》实施之前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收养的子女有生育行为后解除收养关系的,仍应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该夫妻现存子女数。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重新进行奖扶资格确认。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被拐卖解救回家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现家庭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再婚家庭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合并计算。

  4.核查年满60周岁

  核实口径建议: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核实对象是否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四个基本条件,只要同时符合四个基本条件,则问题线索不属实,未违反政策规定,否则属实,违反政策。

  示例

  1.领取对象本省身份证未查到:经核查,XXX,身份证号XXXXXX,户籍为XX省XX县市(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户籍,该线索反映情况属实(不属实),违反(不违反)政策。需留存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要查看原件,下同)及入户核查照片等。系统录入数据有误,已更正(无误)。

  2.领取对象2022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①经核查:XXX,身份证号XXXXX,2022年12月31日前死亡(2023年1月1日后死亡),补贴资金发放至2023年,线索反映问题属实(不属实),违反(不违反)政策。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目标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2号)文件中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含往年对象和新增对象)在享受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当年12月31日24时之前死亡的,一律不得纳入次年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资格确认及申报范围。对象死亡当年可分别发放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次年资格确认及申报时应及时将该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核减退出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系统”。②经核查,XXX,身份证号XXXXXX,XX年纳入奖扶,目前该人存活,2023年补贴资金XXX元已发放至其本人账户。该线索反映问题不属实,不违反政策。对象死亡的,留存死亡证明材料;对象现存活的,留存持本人身份证拍摄的水印照片。

  3.领取对象现存2个及以上子女(不包括2个女儿):①经核查,XXX,身份证号XXXXXX。曾经生育X个子女,合法收养X个子女。女儿(儿子)XXX现存活,儿子XXX现存活,该线索反映问题属实,违反政策。②经核查,XXX,身份证号XXXXXX。曾经生育X个子女,合法收养X个子女。女儿(儿子)XXX死亡,死亡时未生育(已生育),儿子XXX现在存活,该线索反映问题不属实(属实),不违反(违反)政策。③经核查,XXX,身份证号。曾经生育X个子女,现存活,后离婚(丧偶),与XXX再婚,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生育),XXX此前未生育(生育X子女),现存子女数2个及以上(但不属于2个女儿的情况或两个女儿),该线索反映问题属实(不属实),违反(不违反)政策。婚姻生育情况较为复杂,应核实清楚后分析判定。留存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不少于3人的群众调查记录等。系统录入数据有误,已更正(无误)。

  政策咨询

  肖智慧(县卫健局副局长)5821949

  屈小妹(县卫健局人口家庭股股长)5821181

  第十二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政策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

  政策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享待标准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690元/人/月;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890元/人/月。

  享受程序

  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问题分析

  1.核查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核实口径建议: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政〔2008〕9号),扶助对象夫妻双方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或双方都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确实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还符合特别扶助其他条件的,可作为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2.核查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核实口径建议:

  (1)“只生育一个子女”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生育政策分别进行界定:

  ①1973年4月15日以前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不作要求;②2000年6月1日之前生育的,按《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鄂革〔1979〕140号)和原《湖北计划生育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五政发〔1988〕29号)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执行。即“不管生育第一胎的性别,不管生育间隔,不管早婚早育,夫妻最多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夫妻,双方共有两个子女的,不得再生育。”③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2)关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界定:

  ①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认定为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一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相互承担着抚养和赡养义务,且得到周围群众认可;二是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三是送养人和收养人订立了送养收养关系书面协议;四是被收养人在收养人家庭中分得承包土地、山林、水面等。

  ②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办理《收养证》的,为合法收养。

  ③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数量的认定:①以本人实际生育、合法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都应纳入。②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未生育过的一方也应纳入。双方离婚后,未生育过的一方停止享受。③将子女送他人收养,送养的子女现存活的,计算送养人本人子女数。④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4)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

  ①夫妻女方在49周岁以前只存活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②夫妻女方在49周岁以前只存活一个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并经乡镇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3.核查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核实口径建议:

  ①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②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③残疾人伤病残等次由县级中国残联组织鉴定,市(州)残联审核。一般情况是治疗终结或病情稳定后才组织鉴定;重病仍在治疗的,一般不组织鉴定。

  ④伤残军人、工伤致残等残疾人员的认定,也须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核实对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基本条件,只要同时符合所有基本条件,则问题线索不属实,未违反政策规定,否则属实,违反政策。

  示例

  1.领取对象现存独生子女未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经核查:XXX,身份证号为XXXXXX,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线索反映属实(不属实),违反(不违反)政策。留存伤残对象的伤残证(残联认可)复印件;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提供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系统录入数据有误,已更正(无误)。

  2.领取对象现存2个及以上子女:经核查,XXX,身份证号为XXXXXX,曾经生育X个子女,合法收养X个子女。女儿XXX现存活(死亡),儿子XXX现存活(死亡),XXX非本人生育或收养子女(说明情况)。该线索反映情况属实(不属实),违反(不违反)政策。留存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不少于3人的群众调查记录等。系统录入数据有误,已更正(无误)。

  政策咨询

  肖智慧(县卫健局副局长)5821949

  屈小妹(县卫健局人口家庭股股长)5821181

  第十三类 农村低收入人口享受大病保险

  政策依据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医保发〔2022〕1号)

  《宜昌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22〕73号)

  政策对象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

  落实待遇要求

  按照宜医保发〔2022〕1号和宜府办发〔2022〕73号,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问题分析

  1.受益对象死亡时间早于费用发生时间。

  原因分析:死亡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

  核查建议:确定受益人死亡时间、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时间、医疗费用结算时间,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时间(不同于结算时间)在死亡时间之后,查实;其他情况(费用发生时间在死亡时间之前,结算时间在死亡时间之后)查否。

  政策咨询

  刘长任(五峰医保服务中心待遇保障股股长)18371760544

  唐晓倩(五峰医保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13618695301

  第十四类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政策依据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20〕26号)

  政策对象

  享待对象: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建档帮扶。

  (一)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深度困难职工包括以下情形:(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和家庭意外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意外致困职工包括以下情形:(1)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大额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当地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以及职工医疗互助病种目录。(3)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的职工家庭。(4)其他原因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享待标准

  (一)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

  按照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

  (二)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费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确定(含自付和自费部分)。

  (三)助学救助。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建档困难职工子女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阶段,应按年度连续实施助学。

  享待程序

  (一)职工申请。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交建档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授权书。

  (二)入户调查。基层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职工的家庭困难状况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申报资料,确保情况真实。

  (三)核对信息。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通过湖北省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对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核查发现的疑点问题,由基层工会核实。

  (四)评议公示。基层工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及时将无异议的申报职工材料报上级工会。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致困原因、建档类别、监督电话等。

  (五)基层建档。基层工会将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困难职工纸质资料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六)审核备案。基层工会按照层级上报电子和纸质档案,

  由职工服务中心或地方总工会审核、备案。

  问题分析

  1.核查建档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为农村低保户的农民工。

  核实口径建议:根据《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20〕26号)规定,领取对象是农村低保户的农民工查否,领取对象是有家庭成员为农村低保户的农民工查实。

  政策咨询

  曹雪琳(职工服务中心主任)13886693009

  第十五类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政策依据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残联函〔2022〕9号)。

  政策对象

  普通补贴对象:湖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辅助器具需求残疾人。

  特定补贴对象:低保户残疾人、五保户残疾人、多重残疾人。

  已享受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惠残辅具项目和工商保险赔偿的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未满16周岁的残疾儿童等),不得再申请《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规定使用年限内的同类型辅助器具。

  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普通补贴对象:每年能申请1件(其中双下肢截肢的残疾人可适配双下肢假肢)符合使用年限规定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未满时不得申请同类型辅助器具(含本办法实施前已适配的辅助器具),选择辅助器具时只能申请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特定补贴对象:每年可申请2件符合使用年限规定的辅助器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特定补贴对象的辅助器具需求。使用年限未满时不得申请同类型辅助器具(含本办法实施前已适配的辅助器具),选择辅助器具时只能申请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享待标准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补贴目录》内选择辅助器具,所选辅助器具价格在补贴标准内实施全额实物补贴,所选辅助器具价格超出补贴标准的,由残疾人向辅助器具供应商缴纳补贴标准外的购置费。

  享待程序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托“湖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

  1.申请。残疾人通过残疾人证号和姓名登录“服务平台”注册个人信息,其中特定补贴对象需上传验证资料,提出辅助器具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残疾人可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服务平台”注册和辅助器具申请。

  2.初审。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在“服务平台”上收到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后,因数据更新不及时无法比对或缺少相关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或人工补录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3.评估。县残疾人联合会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初审”结果的审批;对需线下评估的服务对象,县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填写《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表》,并在7个工作日内单独出具评估报告资料,提出辅助器具适配建议。

  4.选购。残疾人根据“服务平台”的审批结果选购《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

  5.配送。残疾人提交订单3个工作日内,辅助器具供应商根据残疾人所填报的收货地址安排发货,并提供使用指导和质保期内的保修维修等后续服务。配送服务完成后,残疾人和辅助器具供应商登录“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6.适配。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对需要进行线下评估和适配的残疾人,组织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和指导服务,并协调辅助器具供应商调整或更换不适用的辅助器具。

  7.训练。县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指导残疾人开展辅助器具日常训练和维护。

  8.结算。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辅助器具适配情况,定期与辅助器具供应商结算费用;残疾人所选辅助器具价格超过补贴标准,残疾人应向辅助器具供应商缴纳补贴标准外的购置费。

  9.评价和回访。残疾人接受辅助器具后,根据获得辅助器具的质量、服务态度、配送时效等要素,通过“服务平台”对辅助器具供应商和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县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残疾人回访。

  问题分析

  1.核查领取对象残疾人证未查到或已注销。

  分类核实口径建议:(1)经核查,若领取对象持证期间符合条件享受了补贴政策,后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或因死亡)注销残疾人证,查否。(2)经核查,若领取对象确无残疾人证或已注销,应予取消,查实。

  2.核查领取对象已死亡。

  分类核实口径建议:(1)经核查,若领取对象死亡之前符合条件在平台申请了辅具,其申请辅具还在运输过程中或者到货时,其突发死亡,随后工作人员协助进行退货处理,查否。(2)经核查,领取对象已死亡仍在享受补贴,违反政策,查实。(3)经核查,若发现虚报、冒领、套取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违反政策,查实。

  政策咨询

  陈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主任)0717-5822079

  赵静莲(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0717-5821952

  第十六类 阳光家园计划托养资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办函〔2022〕13号)

  《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宜昌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昌市残联发〔2019〕13号)

  《关于调整宜昌市本级残疾人托养服务经费的通知》(2022.4)

  政策对象

  符合国家《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规定的,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托养意愿的持证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托养意愿的持证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申请享受市本级寄宿型托养服务的残疾人需宜昌市户籍。

  托养服务补助资金标准

  省级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人每年2250元的标准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每年省级统筹分配年度补贴指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际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

  办理程序

  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提出申请。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残联、县区残联依次审核、评估,确定最终受助对象名单

  问题分析

  1.托养对象死亡超过1年,仍在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

  分类核实口径建议:(1)经核查对象实际未死亡,应查找数据源头,更正死亡信息,不违反政策,查否;(2)经核查对象确实已死亡且超过一年仍在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的,违反政策,查实,

  2.非湖北户籍,仍在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

  分类核实口径建议:(1)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办函〔2022]13号),享受省级资金支持的每人每年2250元的标准补助的托养服务,未限制残疾人户籍,不违反政策,查否。(2)根据《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宜昌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昌市残联发[2019]13号),享受市本级寄宿型托养服务的残疾人非宜昌市户籍的,违反政策,查实。

  3.非就业年龄段的,仍在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

  分类核实口径建议:(1)经核查对象首次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时,未达到或超过就业年龄段的,查实;(2)经核查对象首次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时,处于就业年龄段的,后因时间增长转为超过就业年龄段的,在此之后,已取消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不违反政策,查否。

  政策咨询

  谭玉玲(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张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教就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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