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天麻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二审稿)》意见的公告
2025年8月29日,自治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天麻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为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效,现将条例(草案二审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12月1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反馈。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2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天麻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二审稿)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麻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植、加工与经营、质量管控、行业扶持与服务等促进天麻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促进天麻产业发展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麻产业工作的领导,将天麻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天麻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天麻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扶持服务等相关具体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供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天麻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天麻产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天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良种繁育、生态种植、产地加工、企业培植、品牌建设、科技培训等全产业链建设。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天麻产业。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收集和保护天麻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集天麻种质资源,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天麻种质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建立天麻良种繁育基地,强化良种选育和示范推广,提高区域性良种供给能力。
第九条 从事天麻种子生产经营的必须取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自繁自用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天麻菌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按照食用菌菌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天麻育种、菌种生产、生态种植等标准化质量技术规范体系,统一天麻良种、菌种、菌材等生产标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种麻、菌种、菌材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编制林下种植天麻技术规程,加强森林经营剩余物和农林废弃物的利用,推广优良品种、新型菌材、绿色防控等技术,大力发展品质天麻。严禁滥伐林木、毁林开垦种植天麻。
鼓励和支持室内袋栽、箱栽等工厂化模式种植天麻。
第十二条 天麻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天麻种植、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统一的天麻种植、加工、仓储、物流、销售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确保天麻及其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种植、加工和经营的天麻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抽查。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经查验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天麻及其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天麻生产经营者加强企业品牌建设,积极参与相关品质认证。
天麻区域公用品牌注册人应当制定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则,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公用品牌,定期评估被许可人的品牌使用情况,对被许可人实行动态管理。
天麻区域公用品牌被许可人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则。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天麻区域公用品牌。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天麻产业协会等行业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天麻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行业合作、品牌管理等活动。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培育天麻产业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加强天麻药用价值和保健功能产品研发,延伸产业链,增强天麻产品竞争力。
鼓励餐饮及其他行业开发推广天麻食品、菜系、饮品等系列健康产品。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天麻交易市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建设,完善天麻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功能设施,发展区域性天麻综合市场。
支持天麻生产经营主体对接批发、零售和专卖市场,鼓励发展直供销售、会员定制、门店体验、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推进消费模式多元化。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天麻产业技术研发,鼓励天麻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天麻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或组织天麻生产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展示推介五峰天麻及相关产品。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开展与天麻相关的中医药宣传活动,弘扬中医药文化,传播中医药科普知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麻产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技能人才的培训。
鼓励支持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天麻相关专业,传授、推广天麻生产技术,培养实用技术人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进天麻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研学体验、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提升天麻产业综合效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宜天麻产业全链条发展的金融服务产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麻和假菌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麻、菌种,依法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劣种麻和劣菌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麻、菌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垦林地种植天麻造成林木毁坏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种植天麻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天麻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