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农专)
五峰泥巴人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等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本局拟吊销五峰泥巴人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等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峰市监罚告〔2026〕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7-5759134
联系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后河大道21号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五峰市监罚告〔2026〕6号
五峰泥巴人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等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4年年度报告,或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你单位。经走访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你单位登记住所地所在的相关单位,证实你单位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2025年12月8日,经国家税务总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协查,证实你单位至2025年12月7日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无欠税,或已办理税务注销,无欠税。
本案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你单位,你单位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阿密 联系电话: 0717-5759134
联系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后河大道21号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