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农专)
五峰泥巴人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等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峰市监处罚〔2026〕15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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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峰市监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五峰泥巴人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等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均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2025年10月至11月,在全县年报清理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4年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批准,本局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4年年度报告,或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实地核查,当事人无实际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经走访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当事人登记住所地所在的相关单位,证实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2025年12月8日,经国家税务总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协查,证实当事人至2025年12月7日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无欠税,或已办理税务注销,无欠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核查情况统计表1份、当事人基本情况1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2.实地核查记录表11份、现场照片10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及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或湖北省智慧市场监管一张网信用信息查询记录1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因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协查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无欠税,或已办理税务注销,无欠税的事实。
2026年3月26日,本局通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峰市监罚告[202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且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