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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日期: 2026-08-01 09:16来源:五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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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第3号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天麻产业发展条例》已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1月9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天麻产业发展条例

  (2026年1月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天麻种质资源,保障天麻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天麻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天麻种质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种植、加工、流通、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天麻产业发展相关的扶持、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促进天麻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麻产业工作的领导,将天麻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发展机制,研究解决天麻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天麻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扶持服务等相关具体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天麻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天麻产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促进天麻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天麻产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促进天麻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褒扬激励。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依法依规收集和保护天麻种质资源。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麻良种选育和示范推广,提高区域性天麻良种供给能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建设天麻良种繁育基地,培育优良品种,提高种质质量。

  第九条从事天麻种子、天麻种植所需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的除外。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天麻育种、菌种生产、生态种植等标准化质量技术规范体系,推广天麻良种、菌种、菌材等生产标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种麻、菌种、菌材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林下种植天麻技术规程,加强森林抚育剩余物和农林废弃物的利用,推广优良品种、新型菌材、绿色防控等技术,大力发展品质天麻。

  鼓励和支持室内袋栽、箱栽等工厂化模式种植天麻。

  第十二条天麻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天麻种植、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鼓励和支持天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产地趁鲜切制等初加工。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天麻种植、加工、仓储、物流、销售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确保天麻及其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种植、加工和经营的天麻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抽查。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经查验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天麻及其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品牌建设,完善品牌培育、宣传推介、授权管理和保护机制,引导天麻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

  “五峰天麻”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许可其使用该证明商标,并履行监督责任。被许可人应当依法使用该证明商标,接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监督,并保证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质量。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天麻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鼓励采取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措施,加强对天麻道地中药材原产地、种原、种质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天麻行业协会等行业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天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咨询、标准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行业合作、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资源,支持良种繁育、生态种植、产地加工、企业培植、品牌建设、科技培训等天麻全产业链建设。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挥财政金融政策联动作用,协助用好各类金融、保险产品,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天麻全产业链发展。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天麻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围绕天麻生态种植、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研发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麻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政策等,建立天麻产业专业人才库。

  鼓励支持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与天麻产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天麻育种、种植、生产加工等方面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促进天麻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研学体验、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提升天麻产业综合效益。

  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集天麻种质资源,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天麻种质资源的行为。

  严禁滥伐林木、毁林开垦种植天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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