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对象: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兑现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行申报,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兑现流程: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即可享受
申报材料: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凭证等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12号
政策有效期:2027年 12 月 31 日
承诺办理时限:申报即享受
在线咨询方式:0717-591236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