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享受对象: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兑现流程: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申报材料: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有效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
承诺办理时限:申报即享受
在线咨询方式:0717-59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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